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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告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施行動物隔離管制措施、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並自即日生效。

刊登日期:2018/7/16
發文日期:2018/7/16
發文字號:府動防一字第1073400664號
主旨:廢止「公告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施行動物隔離管制措施、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6月29日農防字第1071471818A號公告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6月29日農防字第1071471818A號公告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辦理。廢止本縣105年6月29日府動防一字1053400901號「公告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施行動物隔離管制措施、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